Page 159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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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銀行授信管理處的經營策略
一、覆審之期間間隔
1. 每一授信案件,每年至少一次。有些銀行規定信用等級在第 1 至第 8
等級者,每半年覆審一次,而第 9 至第 13 者每三個月一次。
2. 新做或增貸案件,撥貸後至少半年內辦理覆審。
3. 主要授信戶,其額度達一定規定者,半年辦理一次覆審。
4. 覆審主辦單位指定之授信戶,每半年辦理一次覆審。
5. 有異常情況即須立即辦理覆審,並每季追蹤覆審。
(1) 借款人或保證人、背書人等發生退票,或經營情況異常者。
(2) 會計師簽發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等,而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營運
者。
(3) 銀行首長指定辦理專案實地覆審案件。
(4) 政府主管單位通知限期專案辦理覆審案件。
(5) 同一客戶有多筆授信,其中有一筆必須辦理覆審,那所有各筆均
須辦理覆審。
覆審乃在控管貸款後之作業的正確性。為方便覆審及避免遺漏,覆審可
用表格的方式為之。
二、覆審報告表
覆審人員於覆審後,應填寫覆審報告表,其內容可分為二大項:
(一)徵信事項
退票紀錄、異常狀況、信用卡停卡情況、所得稅扣繳單 (必要者)、無擔
債務總餘額是否超過月平均所得的某一倍數 (例如 22 倍)、個人無擔保之循環
額度之覆審期間有無超過 (例如) 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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