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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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銀行授信管理處的經營策略



               一、覆審之期間間隔


                    1.  每一授信案件,每年至少一次。有些銀行規定信用等級在第 1 至第 8
                       等級者,每半年覆審一次,而第 9 至第 13 者每三個月一次。

                    2.  新做或增貸案件,撥貸後至少半年內辦理覆審。
                    3.  主要授信戶,其額度達一定規定者,半年辦理一次覆審。

                    4.  覆審主辦單位指定之授信戶,每半年辦理一次覆審。
                    5.  有異常情況即須立即辦理覆審,並每季追蹤覆審。

                       (1)  借款人或保證人、背書人等發生退票,或經營情況異常者。
                       (2)  會計師簽發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等,而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營運
                          者。

                       (3)  銀行首長指定辦理專案實地覆審案件。
                       (4)  政府主管單位通知限期專案辦理覆審案件。

                       (5)  同一客戶有多筆授信,其中有一筆必須辦理覆審,那所有各筆均
                          須辦理覆審。


                    覆審乃在控管貸款後之作業的正確性。為方便覆審及避免遺漏,覆審可
               用表格的方式為之。



               二、覆審報告表


                    覆審人員於覆審後,應填寫覆審報告表,其內容可分為二大項:


               (一)徵信事項


                    退票紀錄、異常狀況、信用卡停卡情況、所得稅扣繳單  (必要者)、無擔

               債務總餘額是否超過月平均所得的某一倍數  (例如 22 倍)、個人無擔保之循環
               額度之覆審期間有無超過  (例如)  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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