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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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銀行授信管理處的經營策略
錄遺漏或不符的情事。
2. 婉拒與申覆之案件,在確認會議紀錄時,特別提出報告。
3. 授信案情一定讓所有委員充分瞭解,再印證授信條件。就好像醫生的
診斷與藥方相對照。新做的、增額的、無擔保的,及趕時間的,放在
授審案的前面,讓授審委員都在場時,集中討論。
4. 複雜的案件,先由徵信人員做簡報,先有充分瞭解,以節省授信審查
之時間。
5. 確定迴避機制:營業部門的授審委員,遇到本部的案件,主席必要時
也請他們暫時迴避。
6. 區域授信中心轄下之營業主管,只能列席該區之授審會。區域中心應
負責整合其意見。未設區域中心的分行,其主管必要時可到授審會列
席。
7. 盡量尊重區域中心的審查意見,但也加重其責任。
8. 在必要時,立即派相關人員去看現場。
9. 要提次日 (常務) 董事會之案件,在授審會上先討論,以備提董事會
的作業。
10.機密案件之資料,會後當場收回。
11.有的銀行還設有外部授信審議委員,就像董事會的獨立董事那麼樣,
必須多尊重他們客觀、超然的意見。
12.有的銀行授信審議委員會,只審議無擔保的授權外案件、資信不佳的
客戶案件,及利害關係人交易案件,所以授信審議案件較少,提董事
會核議的授信案件也較少。這樣可以節省開會的時間,及真正掌握授
信風險,這是一個可供參考的做法。
13.有的金控公司,將其旗下的銀行、證券、票券,及保險、投信等子公
司,合併成立一個授信審議委員會,集中控管整個金控對一集團企業
的授信風險。不會在某一企業集團發生授信風險時,再焦急統計各子
公司的授信餘額。其做法與整個金控旗下只設立一個財務部、人資處
與資訊處等,都可發揮整合的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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