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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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會計處的主要支援策略
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業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第 28 條)
會計師辦理第 28 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受查銀行業有下列情況應立即通
報主管機關 (第 30 條):
1. 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
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
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2. 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3. 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4. 有證據顯示交易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
受查銀行業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結果先行
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
與說明。
五、會計師的查核報告書
經會計師的同意下,就會出具查核報告書,並給予無保留的意見。這時
的財務報表,才是銀行正式的財務報表。此項報表就可提供給該公司之股東
及董事、政府機構、金融機構及債權人等之參考。
銀行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第 28 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
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
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第 31 條)
會計師檢查銀行財務報表的主要目標,在於表示他對財務報表是否能公
正表現銀行的財務地位及營運成果之意見。為達成此目標,會計師乃複核銀
行所為的內部查核工作,並表示他對銀行財務報表的意見。會計師的工作在
向銀行當局與董事會,提供他對銀行內部查核與內部控制效力的客觀專業性
評價,及建設性的改進意見,並對銀行的財務報表提出公正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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