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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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會計處的主要支援策略



                       第 7 節  將銀行報表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IFRS 接軌



                    根據 G20 決議,2011 年全球要同一套的會計準則。原本台灣是以「逐步

               接軌」方式適用 IFRS,但後來金管會決議採一步到位方式實施。
                    我國金管會已於 2009 年 5 月 14 日發佈,我國採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IFRS 的時程表,此不僅會衝擊企業的財務報表,也會影響企業之稅負。


               一、銀行是第一階段納入適用的公司


                    第一階段適用的公司,包括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

               融業,但不包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這些公司
               應自 2013 年起依 IFRS 編製財務報告,並允許它們於 2012 年提前採用。由於

               財務報表為兩期並列制,故應於 2012 年起即開始保存依 IFRS 編製之財務資
               訊,並應於 2011 年度、2012 年度期中及年度之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
               IFRS 之計劃及影響等事項。

                    第二階段適用公司,包括非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信用合作社、信
               用卡公司等,應自 2015 年起依 UFRS 編製財務報告。

                    為加強高階主管對 IFRS 之認知與重視,財會部門應自 2009 年第 3 季
               起,每季向董事會提案報告執行情形。

                    財務規劃者宜擬訂採用 IFRS 的轉換計劃,包括行動計劃及預計時程表,
               及經費預估表,報請其董事會核備。



               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與我國目前的財務會計公報之差異


                    其中,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3 號、第 17 號、27 號、28 號及 31 號等,
               特別值得我們將它們與我國的財會公報相比較: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3 號  (事業合併):我國財會第 25 號公報。
                    國際會計準則第 17 號  (租賃):我國財會第 2 號公報。

                    國際會計準則第 27 號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我國財會第 7 號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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