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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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會計處的主要支援策略
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或保留之。
員工紅利悉數以現金發放,股東股息、紅利之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以不
低於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餘為股票股利。
員工紅利分配相關作業,由董事會通過後辦理之。
第 9 節 銀行經營表冊之呈報、公告與簽證
公司法第 20 條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
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銀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股東會承認後
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年報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
關定之。
銀行除應將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
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外,並應備置於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
閱。
前項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銀行法第 49 條)
第 10 節 會計師的查核與財務簽證
銀行的資本都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是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故其
財務報表都須經會計師的財務簽證。
銀行的作法是將其每月自編的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簽證。由於銀
行的組織龐大,會計師所須查核的事項很多,所以經常派有多人,在銀行進
行實地查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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