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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  (關聯企業投資):我國財會第 5 號公報。

                    國際會計準則第 31 號  (合資投資):我國財會第 31 號公報。
                    由於其內容相當繁多,自不是本文所能暢言的。於茲不贅。
                    自 2013 年以後,必須採用公平價值認列資產與負債,對台灣財會人員是

               一項重大的挑戰,需要的專業與判斷更多,未來的公報還須經常的修訂。



               三、銀行宜因應各號公報之實施,確實核算資產與負債


                    2005 年起,陸續發佈了很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例如 10 號、34 號、35
               號、36 號與 37 號公報。這些都對銀行或一般企業的資產與負債之公正性與透
               明性,很有幫助。銀行家當率先遵守。




                                     第 8 節  決算與盈餘的分配




                    一般銀行得組織章程,都會對決算與盈餘的分配,有所規定:


               一、年度決算


                    一般銀行的會計年度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每屆年度終

               了,應由董事會依規定編造各項表册,於股東常會開會 30 日前交監察人查
               核,並於股東常會承認後 15 日內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並依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公告。


               二、盈餘分配


                    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應

               先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次就其餘額  (含依法可沖轉之特別盈餘公積)  提列員工紅利百分之二.四,剩

               餘部分連同以前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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