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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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話術
崔德錦:「曾先生真的很抱歉!您提出的這種要求,就連我們
分行經理都沒這樣的權限核准。不過我好人做到底,
能不能麻煩您先正常繳款項,並提供你的國稅局財產
及所得資料或殘障手冊,低收入證明及陳情書等相關
文件給我,我一定會努力向我主管爭取您的權益,幫
上你的忙。麻煩您一定要提供我所說的資料給我,否
則我 很難空口 說服我主 管,但我 不能保證 是否能 通
過,如果不幸公司不同意,我也一定會把公司不同意
的原因向您報告。」
提示:
銀行 (資產管理公司) 所持有之債務人欠款資料係屬銀行「放
款」有關資料,除得向債務人請求或告知外,依法令有守業務知悉
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若未經經債務人的書面同意告知第三人
(家人亦屬於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時,則會違反銀行法、個人資
料保護法、刑法 (銀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刑法第 317 條 (洩漏工商秘密罪) 參照)之相關規定。因此,當
非債務人 (家人、朋友、同事等) 來電詢問債務人欠款或表示願代
債務人清償的情形時,應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有關取得債務人
「書面」或「口頭」授權等程序,俾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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