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P. 46

 參考話術
                           崔德錦:「曾先生真的很抱歉!您提出的這種要求,就連我們

                                    分行經理都沒這樣的權限核准。不過我好人做到底,
                                    能不能麻煩您先正常繳款項,並提供你的國稅局財產

                                    及所得資料或殘障手冊,低收入證明及陳情書等相關
                                    文件給我,我一定會努力向我主管爭取您的權益,幫

                                    上你的忙。麻煩您一定要提供我所說的資料給我,否
                                    則我 很難空口 說服我主 管,但我 不能保證 是否能 通

                                    過,如果不幸公司不同意,我也一定會把公司不同意
                                    的原因向您報告。」






                        提示:

                            銀行 (資產管理公司)  所持有之債務人欠款資料係屬銀行「放

                        款」有關資料,除得向債務人請求或告知外,依法令有守業務知悉

                        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若未經經債務人的書面同意告知第三人
                        (家人亦屬於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時,則會違反銀行法、個人資
                        料保護法、刑法 (銀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刑法第 317 條 (洩漏工商秘密罪)  參照)之相關規定。因此,當

                        非債務人 (家人、朋友、同事等)  來電詢問債務人欠款或表示願代
                        債務人清償的情形時,應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有關取得債務人

                        「書面」或「口頭」授權等程序,俾免觸法。







                    40  ║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