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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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A 地方法院業就本案為終局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1 項規定:「上級審法院不得以下級審法院違背任意管
轄為由而廢棄下級審之判決」。亦即第一審法院管轄權縱有
錯誤,已因第一審已為實體判決治癒此一管轄錯誤瑕疵,於
第二審法院不得再為爭執,第二審法院亦不得再以職權調查
第一審法院有無管轄權。故 A 地方法院所為之終局判決不生
判決違背法令問題。
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其性質上為非訟程
序,貴在迅速處理,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形式
上審查而為裁定。如債務人未於期限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將生
等同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故法律將支付命令之聲請定位為專屬管
轄,即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之住所、事務所等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
院,以便利債務人提出異議,主張權利。
而在支付命令聲請實務上,常遇到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始發
現債務人戶籍本非在受聲請法院管轄範圍內,或戶籍已遷至戶政事
務所或他遷至其他法院管轄區域,甚或已出境、死亡等違反聲請支
付命令相關規定之情形,造成法院管轄作業的困擾與爭議,甚或聲
請遭法院駁回,形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故當債權人欲對債務人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前,宜先行調取
債務人最新戶籍資料後,確認債務人確無上揭違反聲請支付命令相
關規定之情形後,始依專屬管轄之規定向所屬管轄法院聲請,以避
免或減少此類情形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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