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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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然目前實務上各地方法院就此一情形則採以下做法:當債權
人聲請支付命令法院受理時,債務人之戶籍地 (住所地) 仍在
該法院管轄區域內,嗣因送達不到而遭退回,經法院命債權
人查報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資料後,始發覺債務人住所地已遷
到他方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大多以移轉管轄的方式處理,但
其間亦有法院以支付命令無法送達,該支付命令於 3 個月後
失其效力,發函告知債權人,請債權人另向專屬管轄法院聲
請。
四、但法院如發覺債務人住所地在法院受理支付命令聲請之時,
本已在他方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則以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專屬管轄之規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一、設 A 地方法院採上述司法院「應按債務人之現址再為送達」
之見解,按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地 (即 B 地方法院管轄之住所
地) 將支付命令再為送達,惟甲於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期限內以
「本聲請案債權金額及管轄尚有糾葛」為由,向 A 地方法院
提出異議。依法該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債權人
支付 命令之聲 請,視為 起訴或聲 請調解, 督促程序即告終
結。從而督促程序因甲異議而轉變為訴訟或調解程序。而本
案甲係向債權銀行借款,雙方所涉及者為消費借貸的法律關
係,而借款債權本為任意管轄而非專屬管轄之案件。而甲之
住所地在 B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以原就被」
之原則,A 地方法院對本件訴訟本應無管轄權,但依案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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