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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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 條、第 881 條之 10 規定參照)。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
訟事件,裁定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
查,如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
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即應為准許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
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額及
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而非於
非訟事件程序中所能爭執 (最高法院 51 年臺抗字第 269 號判
例、94 年度臺抗字第 63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又,法院在製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拍賣抵押物裁定前,依非
訟事件法第 74 條之規定,應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書面通
知債務人,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予債務人充分之
程序保障。復依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權裁定事件
規範要點第 3 條規定,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應
逐一審查:......(三)、債權證明文件、(四)、債權是否屬於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五) 債權是否已屆清償其而未
清償,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
先限期命其補正,方屬適法。
一、在普通抵押權,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
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
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惟最
高限額抵押權,在抵押權成立時,未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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