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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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程序相關案例解析






                             甲以其所有之 X 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予 A 銀行辦理房屋抵押貸

                         款,嗣該最高限額抵押權因故確定。A 銀行遂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
                         裁定。

                         Q1:抵押人甲主張最高限額抵押權成立後,雖曾有債權發生,但現已
                              不存在。而抵押權人 A 銀行所提出之文件僅為形式上之審查,不

                              能證明確有債權存在,則法院是否會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
                         Q2:A 銀行持拍賣 X 房地之拍賣抵押物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甲之
                              X 房地。聲請執行時,始發現抵押之 X 房地已於其聲請拍賣抵押

                              物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前,移轉登記於第三人丙,執行法院遂
                              命 A 銀行補正以丙為相對人之裁定做為執行名義。A 銀行即向法

                              院聲請裁定更正。試問 A 銀行得否以甲為相對人之原拍賣抵押物
                              裁定及相對人由甲變更為丙之更正裁定,對 X 房地聲請執行?

















                        一、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或發生確定之事由時,抵押權人得聲請法

                             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優先受清償 (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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