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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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性質上屬「準物權行為」,故當讓與債權時,該債權
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隨同債權移轉於受讓人。從屬之抵押權
亦即隨同移轉於於受讓人,且其原有效力不受影響。依目前法院實
務上認為:債權讓與時,該債權擔保之抵押權已隨同移轉於債權受
讓人,不待登記即生效力,縱該抵押權未變更登記為債權受讓人,
債權受讓人仍得優先分配抵押不動產之拍賣價金。
最後,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所訂之「合意管轄條款」,雖有認
該條款為獨立於債權外之「訴訟契約」非為債權讓與效力所及,債
權受讓人不得適用該約款。而目前司法實務見解肯認「合意管轄條
款」係屬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不因債權之讓與而喪失,故該合
意管轄約定於債權讓與後仍拘束受讓人與債務人,職是,債權受讓
人可依原債權當事人間之合意管轄條款,向合意管轄法院對債務人
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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