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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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滿後,失能狀況未能消失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的約定,
豁免其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之主契約保險單內,包括主契約及附加
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所必須繳付之保險費。
傷害保險
一、傷害保險的意義
傷害保險係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到非人為 (非疾病
引起) 之外來突發 (也就是不可預期) 事件,導致身體受到傷害因而殘
廢或是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照雙方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傷害保
險簡稱「傷害險」,實務上又稱「意外險」或「平安險」等。傷害保
險的保險標的是「人」,國內以往僅限於人壽保險公司承保,目前已
經開放產、壽險均可經營。
二、傷害險的種類
(一)普通傷害保險
又稱「個人傷害保險」或是「一般傷害保險」。指單一被保險人
在契約時間內遭受外來之突發事故,導致身體受傷、殘廢甚而死亡
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另外,保險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及
殘廢保險金兩種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