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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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 180 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2.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
                             時,保險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

                             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
                             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
                             保險金。

                          3.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 (含本契

                             約訂立前)  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
                             保險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
                             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4.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

                             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5.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

                             時,保險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三)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1.  實支實付型: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故,自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

                             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
                             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 180 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

                             「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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