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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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 180 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2.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
時,保險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
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
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
保險金。
3.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 (含本契
約訂立前) 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
保險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
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4.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
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5.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
時,保險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三)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1. 實支實付型: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故,自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
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
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 180 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
「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