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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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日額型: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

                                  者,保險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
                                  險金日額」。但超過 180 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

                                  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每
                                  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 90 日。




                             四、保險給付的限制


                                  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6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
                             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契約第 4 條及第 5 條

                             約定之申領條件時,保險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
                             限。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保險公司僅就保險金額

                             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

                             故時,受益人得依第 4 條及第 5 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
                             1 項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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