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P. 447

433



                                 失能保險



                                  失能保險 (Disability Insurance)  又稱為失能所得保險 (Disability

                             Income Insurance)  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喪失工作能力

                             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失能保險金。失能保險可以彌補被保險人失
                             去工作能力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所給付的保險理賠金是依照被保
                             險人的實際收入而定。




                             一、失能的定義


                                  一般對失能 (全部失能;喪失全部工作能力) 的定義如下:

                                1.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醫師診
                                  治後,依照被保險人當時的身體狀況,確實不能從事其原來工作

                                  時,稱為「全部失能」。
                                2.  被保險人因前項情形受領全部失能保險金達 2 年後,則「全部失

                                  能」之定義變更為:「依照被保險人當時的身體狀況,不能從事
                                  依其教育程度、技能訓練或經驗所得從事之工作以獲致報酬之情

                                  形」。亦即根據醫師的診治結果及當時的身體狀況,被保險人雖
                                  仍然不能從事其原來工作,但卻有能力從事依其教育程度、技能

                                  訓練或經驗所得從事之其他工作以獲致報酬時,則不論其是否從
                                  事,即已不屬保險契約所稱之全部失能。



                             二、失能保險的給付項目



                                  失能保險主要的給付包括失能收入補償 (Disability Income Benefit)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