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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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保險
失能保險 (Disability Insurance) 又稱為失能所得保險 (Disability
Income Insurance) 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喪失工作能力
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失能保險金。失能保險可以彌補被保險人失
去工作能力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所給付的保險理賠金是依照被保
險人的實際收入而定。
一、失能的定義
一般對失能 (全部失能;喪失全部工作能力) 的定義如下:
1.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醫師診
治後,依照被保險人當時的身體狀況,確實不能從事其原來工作
時,稱為「全部失能」。
2. 被保險人因前項情形受領全部失能保險金達 2 年後,則「全部失
能」之定義變更為:「依照被保險人當時的身體狀況,不能從事
依其教育程度、技能訓練或經驗所得從事之工作以獲致報酬之情
形」。亦即根據醫師的診治結果及當時的身體狀況,被保險人雖
仍然不能從事其原來工作,但卻有能力從事依其教育程度、技能
訓練或經驗所得從事之其他工作以獲致報酬時,則不論其是否從
事,即已不屬保險契約所稱之全部失能。
二、失能保險的給付項目
失能保險主要的給付包括失能收入補償 (Disability Income Benef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