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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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定額給付

                                 即只要符合長期看護狀態,無論嚴重程度都給付固定的金
                             額。例如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

                             合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時,保險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每屆滿半年
                             給付一次「長期看護保險金」,其額度均為保險金額的 10%。

                             「長期看護保險金」的給付,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保險公司最
                             多給付至被保險人年齡到達 105 歲的保單週年日為止。


                          2. 分級給付

                                 即依符合長期看護狀態為前提,再視嚴重程度等級給付不同
                             的金額。例如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大

                             型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其符合約定之「需要長期看護狀熊」,
                             且於免責期間屆滿後持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且仍生存

                             者,保險公司自免責期間屆滿日次月一日起依下列標準按月給付
                             長期看護療養保險金:

                             (1) 達 250 分者,給付保險金額之 1%。
                             (2) 達 400 分者,給付保險金額之 1.5%。

                             (3) 達 550 分者,給付保險金額之 2%。

                                 被保險人於領取長期看護療養保險金期間,因症狀惡化或康

                             復狀態持續 60 日以上者,應立即檢附「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之診
                             斷評量表」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自第 61 日後之次月一日

                             起,按所達累計分標準開始調整長期看護療養保險金之給付或停
                             止長期看護療養保險金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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