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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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若被保險人未罹患重大疾病,則當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依
                             約給付 200%「身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



                            特定傷病保險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診斷確定

                        罹患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常
                        與重大疾病保險結合成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


                        (一)保障傷病範圍

                            保障傷病範圍各公司的保險契約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傷病之種

                        類如下:多發性硬化症、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術、嚴重燒
                        燙傷、昏迷、運動神經元疾病、良性腦腫瘤、再生不良性貧血、原發

                        性肺動脈高血壓、猛暴性肝炎、紅斑性狼瘡腎病變、嚴重頭部創傷、
                        脊髓灰質炎、急性腦炎、腦血管動脈瘤手術、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

                        炎、肌肉失養症、肝硬化症等。

                        (二)給付方式


                            特定傷病保險的給付方式與重大疾病保險相同,主要可分為主約
                        與附約型態,附約型態的特定傷病保險為單純的健康保險,在契約有

                        效期間內罹患約定之特定傷病時,保險公司依約給付 100%的保險
                        金,若被保險人未罹患特定傷病,則保險公司不須給付。

                            但主約型態的特定傷病保險與重大疾病保險一樣,通常與終身壽
                        險結合為「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就性質上而言,為附提

                        前給付條件的終身壽險,因此,在人身保險的分類上,應屬於人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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