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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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
                            (3) 需訂定每次調整保費之上限。
                            (4) 書面通知要保人有關新費率之時間。

                            (5) 載明以新費率計收保險費之時點。

                            (6) 載明要保人不同意新費率之處理方式。

                          2. 有理賠金額上限商品

                                 是指理賠金額有總金額限制之健康保險,對保險公司而言,

                             可以有效控制保險公司的給付風險,特別是針對終身醫療保險。
                             市場上主要銷售的型態有倍數型醫療保險及帳戶型醫療保險。

                            (1) 倍數型醫療保險

                                     以某一給付項目 (通常為住院日額保險金額)  之倍數來設
                                定理賠金額上限,當被保險人所申請之各項給付總金額達到

                                規定理賠金額上限時,保險契約效力即行中止。例如:被保
                                險人投保倍數型商品,住院日額給付金額 1,000 元,保障倍

                                數為 1,500 倍,即表示這張保單提供上限為 150 萬元(l, 000 元

                                ×1,500 倍)的醫療保障,在保險期間只要累積保險給付金額未
                                達 150 萬元上限,保險公司依契約內容提供保障。

                            (2) 帳戶型醫療保險

                                     是指保戶所購買的醫療險保單就如同開立一個醫療基金
                                帳戶,保戶的醫療保險給付由該帳戶支出,在保險期間內未

                                用完的額度,在保戶身故時可以身故保險金的方式領回。簡
                                言之,被保險人投保帳戶型保險商品,保險期間可獲得醫療

                                保障,則當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會將帳戶扣除醫療給
                                付的餘額給付給身故受益人。目前市場上所銷售的「還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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