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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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期健康保險
定期健康保險保障期間為固定期間,例如保險期間 10 年
期、20 年期,或是保障至 65 歲、75 歲為止,若為 1 年期商品,
壽險公司之保單一般保證續保且可續保至 70 歲或 75 歲,但產險
公司之保單因主管機關僅核准銷售「1 年期、不保證續保」的健
康險,故並不保證續約。實務上壽險公司以附約型態銷售居多,
而產險公司以主約型態銷售居多。
2. 終身健康保險
終身健康保險保障期間為終身,一般會有理賠給付金額上限
的規定,實務上以主約型態銷售居多。產險公司不得銷售終身健
康保險。
(三)以給付金額限制分類
健康保險以給付金額限制來分,可分為無理賠金額上限商品及有
理賠金額上限商品兩種。
1. 無理賠金額上限商品
是指理賠金額沒有總金額限制之健康保險,只要符合條款約
定之理賠項目及內容規定,即可申領保險給付。若是終身健康保
險,則終其一生均可受到條款約定的保障,並無理賠總額上限,
對保險公司而言承擔的風險較大。
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主管機關要求無給付限額之長年期
健康保險應有保費調整機制,依規定,具保險費調整機制之長年
期健康保險商品應於保單條款中載明:
(1) 保險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保險費率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