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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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值」。而針對此不喪失價值,保險人提供以下三種方式供保戶選
                        擇:

                          1. 現金選擇

                                 即領取解約金。要保人得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之任何時間向
                             保險人提出解約申請,領取當時保險契約所載之解約金。此解約

                             金額通常不等於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因保險人於要保人中途
                             解約時,需就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若干解約費用;依保險法第

                             119 條對解約金之償付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
                             已付足 1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 1 個月內償付解約

                             金;其 金 額不得 少 於要保 人 應得保 單 價值準 備 金之四 分之
                             三。」、「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明定解約金相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比例之下限,以確保保戶之權
                             益。


                          2. 改為減額繳清保險
                                 即將原保單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做為一次付清之保險費,

                             改為保同類型但保險金額較低之保險。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
                             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

                             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而一次繳清保險費
                             之計算,是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分紅保單之紅利 (不分紅保單

                             則無此項)  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
                             費用後的淨額辦理。減額繳清營業費用之收取與解約費用相同,

                             為確保保戶之權益皆設有限制,即該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
                             1%,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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