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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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而針對此不喪失價值,保險人提供以下三種方式供保戶選
擇:
1. 現金選擇
即領取解約金。要保人得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之任何時間向
保險人提出解約申請,領取當時保險契約所載之解約金。此解約
金額通常不等於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因保險人於要保人中途
解約時,需就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若干解約費用;依保險法第
119 條對解約金之償付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
已付足 1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 1 個月內償付解約
金;其 金 額不得 少 於要保 人 應得保 單 價值準 備 金之四 分之
三。」、「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明定解約金相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比例之下限,以確保保戶之權
益。
2. 改為減額繳清保險
即將原保單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做為一次付清之保險費,
改為保同類型但保險金額較低之保險。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
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
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而一次繳清保險費
之計算,是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分紅保單之紅利 (不分紅保單
則無此項) 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
費用後的淨額辦理。減額繳清營業費用之收取與解約費用相同,
為確保保戶之權益皆設有限制,即該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
1%,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