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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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現有單筆資產且偏重儲蓄者具有吸引力,亦常用於高資產者遺
                                  產稅務之規劃,惟需一次繳清高額保險費,一般人除上述規劃原
                                  因外,不容易負擔該筆金額。


                             (三)生死合險


                                  生死合險又稱為養老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死亡或於保險期
                             間屆滿時仍生存,保險人皆須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亦

                             即生死合險同時兼顧死亡保障與儲蓄的功能,因此,亦可將其視為定
                             期保險與生存保險之組合。

                                  生死合險由於更具有儲蓄之效用,對於平日無儲蓄習慣之人,將
                             能產生強迫性的存錢效果,進一步更可以計劃相關理財目標之儲備。

                             例如子女教育基金或者退休養老生活費用之來源,同時也已將該保險
                             期間中,可能因死亡事故而致之損失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惟其保險

                             費較高,儲蓄部分隨經過年數而增加,但是相對保障成分遞減,將有
                             死亡保障不足 (指淨危險保額的部分) 之風險。

                                  生死合險之型態變化甚多,主要有:

                                1. 終身型養老險

                                       即保險期間較長之生死合險,可同時獲取高額儲蓄與死亡之

                                  保障。例如於約定 20 年期間內提供 3 倍保險金額之保障,屆 20
                                  年期滿領回 1 倍之保險金額,此後至終身尚有 2 倍保險金額之保

                                  障。

                                2. 多倍型養老險

                                       除於特定期間領取滿期給付外,身故保險給付按原保額的數

                                  倍 (例如 2 倍或 5 倍) 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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