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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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地運用大數法則之原理。
(三)利他的投保動機
以死亡為保險事故之人壽保險,其訂約之目的無非是想於身故後
仍能照顧家人之生活所需,即使是生存還本之人壽保險,亦為轉嫁年
老無工作收入所致之財務負擔,此二者均為保障他人經濟生活而訂立
之契約,為利他之投保動機。
(四)長期保險契約
人壽保險契約不似財產保險契約多為短期之保險期間,其通常為
數年或數十年以上,或常見以被保險人之終身為期者,故人壽保險為
長期之保險契約。
(五)契約具儲蓄性質
長期壽險契約對價保險費之收取,通常採平準保險費方式,因而
產生溢繳之情形,此一情形使人壽保險兼具儲蓄之特性;再則分期固
定繳交保險費之約定,可以養成強迫儲蓄之習慣,皆有助於資本之累
積。
(六)為定額保險
人壽保險係以人之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而人身之價值無法客觀
以金錢來衡量,保險利益較難估計,是以人壽保險契約於訂立時由當
事人雙方約定一定金額為保險金額,保險人並以此保險金額負給付之
責。人壽保險為損害補償原則例外之定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