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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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徹底地運用大數法則之原理。

                        (三)利他的投保動機


                            以死亡為保險事故之人壽保險,其訂約之目的無非是想於身故後
                        仍能照顧家人之生活所需,即使是生存還本之人壽保險,亦為轉嫁年

                        老無工作收入所致之財務負擔,此二者均為保障他人經濟生活而訂立
                        之契約,為利他之投保動機。


                        (四)長期保險契約

                            人壽保險契約不似財產保險契約多為短期之保險期間,其通常為

                        數年或數十年以上,或常見以被保險人之終身為期者,故人壽保險為
                        長期之保險契約。


                        (五)契約具儲蓄性質

                            長期壽險契約對價保險費之收取,通常採平準保險費方式,因而

                        產生溢繳之情形,此一情形使人壽保險兼具儲蓄之特性;再則分期固
                        定繳交保險費之約定,可以養成強迫儲蓄之習慣,皆有助於資本之累

                        積。

                        (六)為定額保險


                            人壽保險係以人之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而人身之價值無法客觀
                        以金錢來衡量,保險利益較難估計,是以人壽保險契約於訂立時由當

                        事人雙方約定一定金額為保險金額,保險人並以此保險金額負給付之
                        責。人壽保險為損害補償原則例外之定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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