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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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壽保險之種類



                             (一)定期壽險

                                  定期壽險係指提供特定期間死亡保障之人壽保險。於保險契約
                             中,訂立一定期間為保險期間,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保險公司即給付約定之保險金;但若保險期間終了,被保險人仍
                             生存,則契約終止,終止後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之責任。
                                  定期壽險因不同被保險人之特別需求而有不同之設計型態,就其

                             主要類型簡述如下:
                                1.  普通定期壽險:保險人提供特定保險期間內之保險保障,於保險

                                  期間到期,契約效力立即終止之定期壽險。
                                2.  長期定期壽險:有別於 1 年期之定期壽險,包括設定固定年期之

                                  定期壽險,例如 20 年期定期壽險,以及以被保險人歲滿期之定
                                  期壽險,例如 65 歲滿期定期壽險。

                                3.  保證續保定期壽險:被保險人於原契約保險期間將屆滿之前,可

                                  不須檢具任何有關當時身體條件等可保性證明文件,向保險人提
                                  出續保要求之定期壽險。
                                4.  可轉換定期壽險:被保險人於原契約保險期間將屆滿之前,毋須

                                  檢具任何可保性證明文件,可向保險人提出轉換為其他類型保單
                                  之定期壽險。

                                5.  遞減式定期壽險:係指保險金額隨著保單年數的經過而遞減之定
                                  期壽險。此種保單多為債務人 (被保險人) 定期償還債務而設計,

                                  例如「借貸定期壽險 (房貸壽險)」,是為債務人希望能轉嫁可能

                                  因自己死亡,而致債務無法清償連累家屬之風險,所訂立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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