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P. 371

357




                             (三)責任準備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

                                  壽險之責任準備金是為能於未來約定之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
                             履行給付責任而提存。此責任準備金係因長期平準保費之溢繳與利息

                             之累積而來,依保險法第 145 條規定:「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
                             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

                             簿。」
                                  壽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則代表該保險單之累積價值,並為據以

                             計算保單解約及貸款金額之基礎。保單之責任準備金係主管機關為維
                             護投保大眾之權益,要求保險人所為履約之準備,故其計算將採較為

                             嚴謹穩健之方式,以設定較低之預定利率與較高之預定死亡率來計提
                             責任準備金,因此提存數額較高。但若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亦採行同樣

                             的計算基礎,將產生高估保單價值之情形,故對於保單價值之計算,
                             另以該保單保險費所適用之預定利率與預定死亡率為準。






                                                  人壽保險契約之選擇權



                                  人壽保險契約提供保戶三大選擇權利,分別為當保單累積有現金

                             價值時之不喪失價值選擇權;保單累積有保單紅利時之紅利分配選擇
                             權,以及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給付型態之選擇權。


                             (一)不喪失價值選擇權

                                  長期壽險保單,因平準保費初期溢繳之部分以及該溢繳保費產生

                             之利息,而有保單現金價值,亦即具有儲蓄性質之保險契約,不會因
                             中途解約或者保單到期而喪失之現金價值,此即所謂保單之「不喪失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