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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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增購繳清保險
將每年可分配之紅利做為躉繳保險費購買繳清保險,可逐漸
增加原險種之保險金額。
以上之紅利分配選擇權,要保人得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
通知保險公司變更紅利給付方式。而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
付方式,保險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
險單紅利以保險公司規定之方式處理。
(三)保險給付選擇權
保險人於承保事故發生時,須依約給付保險金給受益人。我國保
險法於 2007 年 6 月 14 日增訂第 138 條之 2 規定,保險業經營人身保
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此外,尚有其他可
供選擇之受領方式,分述如下:
1. 一次領取全部保險金
此為最常見之領取方式,雙方因契約而生之權利與義務隨保
險金一次領取後而終止。
2. 保險金於固定期間分期給付
與保險人約定一特定期間,如 20 年,將可領取之保險金存
放於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則依給付之利率,按期初保險金及分期
期數,計算每期應給付之金額,亦即為確定年金之方式給付。
3. 保險金依固定金額分期給付
與保險人約定每期固定給付金額,將可領取之保險金存放於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則依約定給付之金額加上保證之利息,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