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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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5) 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三)商業火災保險

                          1. 承保標的物

                                 住宅火災保險是以「住宅」為對象,而商業火災保險是以辦

                             公處所、商店、倉庫、廠房等不動產及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
                             物等動產為對象。


                          2. 承保之危險事故

                                 (1) 火災。(2) 爆炸引起的火災。(3) 閃電雷擊。
                                 保險公司對於上述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負賠償

                             責任。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
                             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3.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除另有約定外,以「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實
                             際現金價值係指保險標的物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在當時

                             當地之實際現金價值,即以重建或重置所需之金額扣除折舊後之

                             餘額;至於貨物以其保險事故發生當時當地重新取得或製造之成
                             本為實際現金價值,但在製品、半成品及成品之實際價值以直接
                             原料及直接人工為限。


                          4. 保險標的物之理賠

                                 保險標的物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以該保險標的
                             物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賠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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