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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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5) 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三)商業火災保險
1. 承保標的物
住宅火災保險是以「住宅」為對象,而商業火災保險是以辦
公處所、商店、倉庫、廠房等不動產及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
物等動產為對象。
2. 承保之危險事故
(1) 火災。(2) 爆炸引起的火災。(3) 閃電雷擊。
保險公司對於上述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負賠償
責任。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
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3.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除另有約定外,以「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實
際現金價值係指保險標的物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在當時
當地之實際現金價值,即以重建或重置所需之金額扣除折舊後之
餘額;至於貨物以其保險事故發生當時當地重新取得或製造之成
本為實際現金價值,但在製品、半成品及成品之實際價值以直接
原料及直接人工為限。
4. 保險標的物之理賠
保險標的物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以該保險標的
物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賠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