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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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約定載明承保者,從其約定。前項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保
險金額,除另有約定外,係以實際價值為計算基礎。
4. 理賠
(1) 承保建築物之理賠
建築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以修復或重
建受毀損建築物所需之費用計算損失金額,不再扣除折舊。
除法令規定或事實原因無法修復或重建外,若被保險人不願
修復或重建受毀損建築物,保險公司僅以實際價值為基礎賠
付之,並就重置成本為基礎與實際價值為基礎之保險金額差
額部分計算應返還之保險費。
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
之 60%時,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 60%之比例
負賠償之責。其理賠基本計算方式如下:
按重置成本為基礎 × 建築物之保險金額
計算之損失金額 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60%
(2) 建築物內之動產:以實際價值為基礎賠付。
5. 不保之危險事故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
致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對保險標的物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
任:
(1) 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
流失。
(2) 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