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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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約定載明承保者,從其約定。前項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保
                                      險金額,除另有約定外,係以實際價值為計算基礎。

                                4. 理賠

                                  (1) 承保建築物之理賠

                                          建築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以修復或重

                                      建受毀損建築物所需之費用計算損失金額,不再扣除折舊。
                                      除法令規定或事實原因無法修復或重建外,若被保險人不願

                                      修復或重建受毀損建築物,保險公司僅以實際價值為基礎賠
                                      付之,並就重置成本為基礎與實際價值為基礎之保險金額差

                                      額部分計算應返還之保險費。
                                          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

                                      之 60%時,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 60%之比例
                                      負賠償之責。其理賠基本計算方式如下:


                                  按重置成本為基礎          ×                建築物之保險金額
                                   計算之損失金額              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60%



                                  (2) 建築物內之動產:以實際價值為基礎賠付。

                                5. 不保之危險事故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

                                  致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對保險標的物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
                                  任:

                                  (1)  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
                                      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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