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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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不保事項

                                 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不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
                             失,不負賠償責任:

                             (1) 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2) 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3)  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
                                沒收等。

                             (4)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5)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家屬之故意、唆使縱火。

                                但被保險人之家屬非企圖使被保險人獲得賠償金者,不在此
                                限。

                             (6)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四)火災保險附加險

                            火災保險附加險不得單獨投保,需附加於火險保單加保,我國現

                        行開辦之附加險計有 15 種,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商業火災保
                        險之基本保障範圍不同,茲比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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