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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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保事項
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不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
失,不負賠償責任:
(1) 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2) 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3) 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
沒收等。
(4)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5)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家屬之故意、唆使縱火。
但被保險人之家屬非企圖使被保險人獲得賠償金者,不在此
限。
(6)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四)火災保險附加險
火災保險附加險不得單獨投保,需附加於火險保單加保,我國現
行開辦之附加險計有 15 種,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商業火災保
險之基本保障範圍不同,茲比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