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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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綜合保險

                          1. 商業火災綜合保險

                                 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於保險標的物因突發不可預料之意外事

                             故所致之損失,除保險契約所載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外,保險
                             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因前項危險事故之發

                             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
                             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2. 住家綜合保險


                                 承保範圍類別包括:財物損害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訪
                             客及第三人責任保險。





                                         貨運保險 (海上及陸空保險)





                            貨物從甲地運送至乙地,在運輸過程中,難免會因各種不同的意

                        外事故發生而遭受損失,為確保貨主權益,並減輕此類損失所造成的
                        財務負擔,遂有貨物運送保險的需要。貨運保險因起源於海上貨運保
                        險,故多稱為海上保險,簡稱水險。海上貨運保險都按照航程承保,

                        採取航程保險單 (Voyage Policy),以一定航程為保險期間,如全部運

                        程包括陸上運輸時,其陸上運輸亦承保在內。此外,空運貨物之保險
                        原則上也由海運保險發展而來,故空運條款[CLAUSES (AIR)]就與海
                        上保險條款 (A)  相當。現行核准經營之貨運保險,主要為依運輸方式

                        分為海運、空運、郵包、內陸運送及海陸聯運之貨物運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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