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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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所致之承保損失,除按保險金額給付外,並支付臨時住宿費
用予被保險人,每一住宅建築物為新臺幣 20 萬元。
2. 承保住宅建築物之保險金額
承保住宅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約定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依中
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
表」之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為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投保時並
依該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重置成本超過新臺幣 150 萬元者,其
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150 萬元。
3. 理賠
住宅建築物直接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不包
括土地改良之費用及其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經本保險合格評
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
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
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 50%以上,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賠償
限額為該住宅建築物之重置價值,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50 萬
元。
4. 不保之危險事故
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
任:
(1)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2) 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3) 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徵用、
沒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