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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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航空器墜落。
                             (5) 機動車輛碰撞。
                             (6) 意外事故所致煙燻。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
                             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2. 賠償之損失

                                 保險公司對因火災或地震所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保
                             險契約,負賠償責任,所謂「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

                             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亦包括危險事
                             故發生後所支出的消除費用、臨時住宿費用及危險事故發生時要

                             保人及被保險人為防止損失擴大所支付之費用,但租金收入、預
                             期利益、違約金、其他附帶損失或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不在賠

                             償範圍內。

                          3. 保險金額

                             (1)  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係以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除

                                另有約定外,得參考下列金額之一約定之:

                                  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地區住宅類
                                   建築造價參考表」之重置成本金額。
                                  投保時要保人提供之當時當地重建或重置所需之成本金

                                   額。

                             (2)  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所有之建築物者,該建
                                築物內動產即自動納入承保範圍內,該動產之保險金額為建
                                築物保險金額之 30%,最高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限。但另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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