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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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期貨交易法之規定。

                        (二)交易場所及參與者


                          1.  期貨交易所:提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為其業務,非經主管機關核
                             准,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2.  期貨結算機構:辦理期貨交易結算之機構,目前期貨結算機構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兼營,其營業、財務與會計依法獨
                             立。

                          3. 期貨商分為經紀商及自營商,其設立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1)  期貨經紀商:係指得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期貨、選擇權契約並
                                接受客戶委託開設期貨交易帳戶之公司。
                            (2) 期貨自營商:係自行買賣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期貨商。

                          4.  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係協助期貨經紀商招攬客戶,並接受客戶

                             下單,再轉單給期貨經紀商,惟不得經手保證金業務。目前僅證
                             券經紀商得申請成為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交易輔助人之主要業

                             務範圍包括:
                            (1) 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2) 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3) 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5.  期貨業務員:必須經我國期貨業務員測試合格,期貨經紀商之業
                             務人員主要業務範圍有:

                            (1) 期貨交易之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
                            (2) 期貨交易之自行買賣、結算交割。

                            (3) 期貨交易之買賣分析或內部稽核。
                            (4) 期貨交易之全權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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