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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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交易




                             一、通則



                             (一)期貨交易

                                  依期貨交易法規定,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
                             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

                             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之交易:
                                1.  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

                                  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
                                  約。

                                2.  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
                                  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

                                  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
                                  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3.  期貨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
                                  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

                                  件買賣期貨契約;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
                                  約定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4.  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
                                  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

                                  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

                                5.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
                                  等政策考量,得經金管會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中央銀行於掌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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