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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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
一、通則
(一)期貨交易
依期貨交易法規定,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
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
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之交易:
1. 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
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
約。
2. 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
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
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
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3. 期貨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
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
件買賣期貨契約;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
約定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4. 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
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
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
5.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
等政策考量,得經金管會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中央銀行於掌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