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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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文件

                            新臺幣有關之遠期外匯交易,依中央銀行規定,須提供進出口有
                        關之交易文件。


                        (三)交易金額及幣別

                            銀行接受客戶新臺幣對外幣或外幣對外幣之遠期外匯交易。


                        (四)契約期限

                            每筆遠期外匯契約最長以 1 年為限,展期期限最長亦以 1 年為

                        限。惟展期時應先依原契約條件結算損益,交付盈虧後,再依展期當
                        時市場價格重新議定遠期匯率。


                        (五)交割日

                            銀行可依客戶需求提供具有彈性之交割日。交割的日期可以是固

                        定到期日或選擇到期日:
                          1.  固定到期日:係指客戶僅可於契約到期日當日依契約約定條件交

                             割。

                          2.  選擇到期日:係指客戶得於一定期間內依契約約定條件交割,可
                             交割期間以到期日前 30 天或 1 個月內為原則。


                        (六)應用時機

                            遠期外匯普遍為企業客戶做為避險之工具,進出口廠商自訂約起

                        直至收到貨款,這段期間若匯率發生大幅變動,可能產生匯率風險,
                        侵蝕企業利潤。因此,進口廠商可利用預購遠匯,而出口商可利用預
                        售遠匯,以規避此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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