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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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文件
新臺幣有關之遠期外匯交易,依中央銀行規定,須提供進出口有
關之交易文件。
(三)交易金額及幣別
銀行接受客戶新臺幣對外幣或外幣對外幣之遠期外匯交易。
(四)契約期限
每筆遠期外匯契約最長以 1 年為限,展期期限最長亦以 1 年為
限。惟展期時應先依原契約條件結算損益,交付盈虧後,再依展期當
時市場價格重新議定遠期匯率。
(五)交割日
銀行可依客戶需求提供具有彈性之交割日。交割的日期可以是固
定到期日或選擇到期日:
1. 固定到期日:係指客戶僅可於契約到期日當日依契約約定條件交
割。
2. 選擇到期日:係指客戶得於一定期間內依契約約定條件交割,可
交割期間以到期日前 30 天或 1 個月內為原則。
(六)應用時機
遠期外匯普遍為企業客戶做為避險之工具,進出口廠商自訂約起
直至收到貨款,這段期間若匯率發生大幅變動,可能產生匯率風險,
侵蝕企業利潤。因此,進口廠商可利用預購遠匯,而出口商可利用預
售遠匯,以規避此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