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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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商品
衍生性商品之定義與類型
一、衍生性商品之定義
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般定義為:由傳統商品或基礎金融工具所衍
生出的證券或契約,該傳統商品或基礎金融工具稱為根本商品
(Underlying Commodity)。在實務上,衍生性商品交易多不做根本商品
之交割,而以衍生性商品契約的履約價格 (Exercise Price) 和結算價格
(Settle Price) 之差額交割結算。
二、衍生性商品之基本類型
一般所定義的衍生性商品可分為四種基本類型,包括:遠期契約
(forwards)、期貨契約 (futures)、交換契約 (swap)以及選擇權契約
(options),透過這些商品,仍可再衍生其他衍生性商品。茲分述如
下:
1. 遠期契約:此種契約是由買賣雙方相互約定於未來某一特定日
期,依契約所定的價格交易某一特定數量的某種現貨商品,例如
我國出口商所交易的遠期外匯亦為遠期契約的一種。遠期契約並
不在有組織化的交易所內交易,而完全由交易雙方議定,故商品
並無標準規格、公開報價,且交易與交割亦無特定標準日期,契
約內容完全依雙方的需要而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