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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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衍生性商品




                           衍生性商品之定義與類型



                        一、衍生性商品之定義



                            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般定義為:由傳統商品或基礎金融工具所衍
                        生出的證券或契約,該傳統商品或基礎金融工具稱為根本商品

                        (Underlying Commodity)。在實務上,衍生性商品交易多不做根本商品
                        之交割,而以衍生性商品契約的履約價格 (Exercise  Price)  和結算價格
                        (Settle Price) 之差額交割結算。




                        二、衍生性商品之基本類型


                            一般所定義的衍生性商品可分為四種基本類型,包括:遠期契約

                        (forwards)、期貨契約 (futures)、交換契約 (swap)以及選擇權契約
                        (options),透過這些商品,仍可再衍生其他衍生性商品。茲分述如

                        下:
                          1.  遠期契約:此種契約是由買賣雙方相互約定於未來某一特定日

                             期,依契約所定的價格交易某一特定數量的某種現貨商品,例如
                             我國出口商所交易的遠期外匯亦為遠期契約的一種。遠期契約並

                             不在有組織化的交易所內交易,而完全由交易雙方議定,故商品
                             並無標準規格、公開報價,且交易與交割亦無特定標準日期,契

                             約內容完全依雙方的需要而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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