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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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期貨契約:此種契約是由遠期契約標準化而產生,契約的主要內
                                  容仍為買賣雙方相互約定於未來某一特定日期,依契約所定的價

                                  格交易某一特定數量的某種現貨商品,但標的商品交割的日期、
                                  價格、數量與品質均已明確制式化,交易的場所在有組織的交易

                                  所內進行,每一交易日均有公開的報價。交割時可用現金交割,
                                  即只計算價差,或採用實物交割,即實際交付現貨,惟僅有少數
                                  特定期貨採用後者。

                                3.  交換契約:此類契約是指由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段時間內,

                                  雙方互換一系列的現金流量。以最為常見的利率交換 (Interest
                                  Rate Swap, IRS) 為例,如甲銀行為固定利率放款,而乙銀行為浮

                                  動利率放款,則甲銀行可與乙銀行簽訂一個交換個別放款未來所
                                  回收利息的交換契約。其他的交換商品尚包括:權益交換 (equity

                                  swap) 及貨幣交換 (currency swap) 等。值得注意的是,這類契約
                                  並非交換原始商品 (如上例中的放款),而只是交換這些商品產生

                                  的現金流量 (如上例中的利息);此外,這類商品的交割時點為一
                                  段時間中的多個特定時點,而非單一時點。交換契約目前多在金

                                  融機構間交易,屬於買賣雙方的特定協議契約,並不在有組織的
                                  交易所內交易,故商品亦未標準化。

                                4.  選擇權契約:此類契約是指買賣雙方約定,買方有權在未來一段
                                  特定時間內 (或時點上),以約定好的價格及數量向賣方買進或賣

                                  出某一特定標的商品。例如股票選擇權之買權 (call)  即為:買方
                                  支付賣方一定的價款後,有權利在未來一段特定時間內 (或時點

                                  上),以約定好的價格及數量向賣方買進某一特定標的股票,但
                                  其不一定非要履行此項權利;而相對地,對賣方而言,在賣出買

                                  權後即負有義務,如果買方履約,則其不得拒絕。選擇權多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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