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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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期貨交易人:係指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之人。在期貨市場
中,期貨交易人之交易動機可區分為:
(1) 避險動機:指持有現貨部位,暴露於現貨價格波動風險之交
易人,這些人為規避所握有資產之風險,則採用期貨交易來
避險。
(2) 投機動機:指為獲取高額報酬率而願意承擔風險,因此利用
期貨交易契約投機獲利之交易人。
(3) 套利動機:在市場上,一旦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失衡,交易
人會立刻進行買低賣高的套利行為,而由於套利的存在,市
場的價格可以透過其套利的行為獲得均衡。
7. 期貨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
或權利金,並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其餘額。
8. 槓桿交易商,指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事業。槓桿交易商須
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槓桿交易商之設
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9.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
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期貨
服務事業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期貨交易業務
(一)期貨商品的分類
期貨商品分為「金融期貨」與「商品期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