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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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期貨又可分為下列三類:
(1) 利率期貨:如美國政府公債 (T-Bond) 期貨、國庫券 (T-Bill)
期貨、歐洲美元期貨。
(2) 股價指數期貨:如 S&P500 期貨、日經 225 期貨、SGX-DT 摩
根臺股指數期貨。
(3) 外匯期貨:如英鎊期貨、瑞士法郎期貨、日圓期貨。
2. 非金融期貨 (商品期貨)—又可分為下列二類:
(1) 農產品期貨:如黃豆期貨、玉米期貨、咖啡期貨。
(2) 金屬期貨:如黃金期貨、白銀期貨、銅期貨。
(二)開戶
1.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能力,如
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能力者,除提供
適當之擔保外,應拒絕其委託。
2.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
受託契約。
3.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由具有業務員資格者為之;在
開戶前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
應將「風險預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
4. 年齡未滿 20 歲者,不得開立期貨交易帳戶。
(三)期貨之下單
期貨的委託單有很多種,包括限價單、市價單、觸價單、停損單
等,其中除「市價單」以外均應標明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