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退休金QA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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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一:


                                  勞工甲至 A 公司服務之到職日為 9 月 10 日,A 公司卻遲
                              至 9 月 12 日方將勞工甲相關資料之加保申報表通知勞保局。
                              今若勞工甲於公司處理加保手續 (12 日)  當日下午發生保險事

                              故,因為這是屬於「非」到職當日投保,所以勞工保險效力延
                              後自 13 日生效。由此可知,縱使保險事故發生在加保手續完

                              成後,仍然無法於勞保中獲得相關保險給付!
                                  前述 A 公司違反勞保條例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甲辦

                              理投保手續,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 (9 月
                              10 日及 11 日)  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 4 倍的罰鍰。而且

                              勞工甲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 A 公司依勞保條例規定之給
                              付標準賠償。亦即勞工甲因 A 公司延後投保之事實而致其無
                              法請領勞保相關給付之損失,依規定將由 A 公司負賠償責任

                              (勞保條例第 72 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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