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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攸關權益的勞保老年制度
(一)強制投保之被保險人 (勞保條例第 6 條參照)
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
屬團體、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1. 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
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
事業之員工。
2. 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3. 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
員工。
4. 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之員工。
5.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6.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7.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8.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述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二)自願投保之被保險人 (勞保條例第 8 條參照)
下列人員可以準用勞保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1. 受僱於前述強制投保 1 至 8 項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2. 受僱於僱用未滿 5 人之前述強制投保 1 至 3 項規定各業
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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