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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攸關權益的勞保老年制度



                                (一)強制投保之被保險人 (勞保條例第 6 條參照)


                                    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
                                屬團體、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1.  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

                                     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
                                     事業之員工。

                                  2.  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3.  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

                                     員工。
                                  4.  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之員工。
                                  5.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6.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7.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8.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述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二)自願投保之被保險人 (勞保條例第 8 條參照)

                                    下列人員可以準用勞保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1.  受僱於前述強制投保 1 至 8 項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2.  受僱於僱用未滿 5 人之前述強制投保 1 至 3 項規定各業
                                     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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