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退休金QA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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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

                                   加保)。
                                4.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上述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勞保條例之規定,不得中途退
                              保。



                              (三)得繼續參加保險者 (勞保條例第 9 條及第 9 條之 1 參
                                     照)


                                  被保險人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
                              險:
                                1.  應徵召服兵役者。

                                2.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3.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 1 年,職業災

                                   害未超過 2 年者。
                                4.  在職勞工,年逾 65 歲繼續工作者。

                                5.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若被保險人參加勞保,年資合計已經滿 15 年,被裁減資

                              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
                              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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