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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攸關權益的勞保老年制度


























                                    依投保勞保的被保險人身分規定,其需為年滿 15 歲以
                                上,65 歲以下之勞工 (原為「15 歲以上,60 歲以下」,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勞工
                                投保強制納保年齡上限,由現行 60 歲延長為 65 歲)。於上述
                                年齡要求之例外有二:

                                  1.  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
                                     15 歲勞工也適用強制加保規定。

                                  2.  在職勞工,年逾 65 歲仍繼續工作者 (提高勞保強制納保
                                     年齡同步修正),可以繼續參加保險,但是此所謂「得繼

                                     續加保對象」係指勞工 65 歲以前已經受僱從事勞動,持
                                     續至年滿 65 歲以上仍工作者。


                                    換言之,若是屬於首次參加勞保之勞工,當事人如年逾
                                65 歲,則不得加保。但是為了有利於中、高齡勞工之就業,

                                並增進其勞保權益,65 歲前曾經參加勞工保險因離職退保而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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