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退休金QA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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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領資格:(勞保條例第 58 條參照)
勞保被保險人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1.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1 年,年滿 60 歲或女性
年滿 55 歲退職者。
2.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15 年,年滿 55 歲退職者。
3. 被保險人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25 年退
職者。
4.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25 年,年滿 50 歲退職者。
5. 被保險人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需堅強體
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 5 年,年滿 55 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惟
該對象再受僱於投保單位者,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另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
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依勞保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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