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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攸關權益的勞保老年制度



                                第 76 條之規定,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

                                依法退職時,得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二)給付標準:(勞保條例第 59 條、第 19 條參照)

                                  1.  被保險人符合資格請領老年給付時,其保險年資合計每

                                     滿 1 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 個月老年給付;其
                                     保險年資合計超過 15 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 1 年發給

                                     2 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 45 個月為限。
                                  2.  被保險人年逾 60 歲繼續工作者,其逾 60 歲以後之保險

                                     年資最多以 5 年計,但合併 60 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
                                     以 50 個月為限。

                                  3.  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
                                     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 30 日者,以 1 個月計算。


                                (三)老年一次給付金額計算


                                    老年一次給付係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
                                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 3 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

                                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若被保險人於今年 2 月 1 日年齡屆滿
                                60 歲退職而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其參加勞工保險共 28 年 9 個

                                月,退休前 3 年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 43,900 元,則老年一次
                                給付金額計算如下:
                                  1.  該勞工符合規定之請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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