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期貨與選擇權操作實務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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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 (買權)  與賣出權利 (賣權)  兩種:


                                1.  買權 (Call Option)

                                    買權持有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有權利要求以履約價格買進
                                約定之標的資產,但沒有義務一定要執行該項買進權利。

                                2.  賣權 (Put Option)


                                    賣權持有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有權利要求以履約價格賣出
                                約定之標的資產,但沒有義務一定要執行該項賣出權利。


                                三、買進與賣出選擇權


                                    無論買權或賣權的選擇權契約,選擇權的交易都存在買進

                                (Long)  或賣出 (Short)  兩種交易。若選擇權的交易人只對買權
                                或賣權做單方面的買賣操作,則依照標的資產價格變化與投資

                                人的報酬關係,可進一步分為四種基本型態:


                                (一)買進買權 (Long Call)

                                    買進買權的投資人為選擇權買方,付出權利金後獲有履約

                                的權利但不承擔義務,並期望未來標的資產大幅度上漲。若持
                                有至到期日,買進買權的交易損益兩平點為標的資產價格達到

                                履約價格再加上所支付的權利金,若標的資產價格超過損益兩
                                平點後持續上漲則獲利的空間將無限大。另若到期時標的資產

                                價格低於履約價格則損失全部的權利金;到期時標的資產價格
                                高於履約價格,但幅度仍不及所付出的權利金,則仍需承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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