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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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提及研訓商銀樹林分行辦理陳○卿等 10 戶購置 (修繕)

                             房屋貸款案件,經解析有下列疏失,除徒增授信風險外,亦影響

                             該行未來放款歸收及債權確保:
                               1.  對初次往來借戶,且所徵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無法證

                                  明借戶之真實所得時,銀行為對借戶能深入瞭解及投入徵審
                                  成本合理化之考量,應洽借戶提供其他可供抵償債權之財產

                                  資料或足以支應每月放款本息之還款財力證明,銀行據以分
                                  析及評估,而非僅側重擔保品的徵取。

                               2.  銀行授信經辦員為爭取授信業務,往往為滿足借款戶或房屋
                                  仲介公司之貸款成數,而以增加承作一筆信用貸款,以符借

                                  款戶擬貸金額。按不論新屋或中古屋之買賣,一般買賣契約
                                  之價款支付,多分自備款及尾款為其付款條件,買屋備妥一

                                  定款項,自備款多為買方購屋財力之基本表現,尾款則係銀
                                  行視借款者還款能力而貸款以挹注其財力之不足。本案例銀

                                  行同時貸放購屋及信用貸款,貸放成數達十成以上,由銀行
                                  完全承擔該項借戶全數購屋借款,亦即等同承受該買賣交易

                                  之信用風險;又對超逾十成以上之貸款,明顯過度融資及擔
                                  保不足情形,對銀行債權確保十分不利。

                               3.  又辦理階梯式房屋貸款,銀行應依照金管會 99 年 4 月金管
                                  銀國字第 09900134280 號函、99 年 4 月中央銀行業務局台

                                  央業字第 0990020510 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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