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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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議定
1. 利率:一般採用銀行內規承作利率,以固定或機動方式計息
之。
2. 期間:一般為長期擔保放款期限 (多為 15、20 年或 30 年之借
款期間,採 3 或 5 年本金寬限期或分期攤還本息為還款條
件)。
審 核
銀行辦理購置 (修繕) 房屋貸款案件,按分層授權之權責,
一般採分行、區域中心及總行消費金融管理部門等層級審核:
1. 分行
一般銀行採在一定借款金額以下案件,屬分行經理之權限案
件。分行則再依銀行徵審作業程序,由分行授信作業主管就徵
信及授信經辦員是否確實依內部規定程序受理、徵信、額度訂
定與議定授信條件;並對經辦員提陳擬承作授信條件及徵信文
件之真實性與合理性,負有依其授信專業知識,客觀與公正審
核之責任。
2. 區域中心
對採徵審、撥貸、對保及簽約作業,由銀行區域中心負責者,
區域中心 RM (Relationship Manager) 或 AO (Account Offic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