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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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件議定


                             1.  利率:一般採用銀行內規承作利率,以固定或機動方式計息
                                之。

                             2.  期間:一般為長期擔保放款期限 (多為 15、20 年或 30 年之借

                                款期間,採 3 或 5 年本金寬限期或分期攤還本息為還款條
                                件)。








                                                        審  核


                                 銀行辦理購置 (修繕)  房屋貸款案件,按分層授權之權責,
                             一般採分行、區域中心及總行消費金融管理部門等層級審核:

                             1.  分行

                               一般銀行採在一定借款金額以下案件,屬分行經理之權限案
                               件。分行則再依銀行徵審作業程序,由分行授信作業主管就徵

                               信及授信經辦員是否確實依內部規定程序受理、徵信、額度訂
                               定與議定授信條件;並對經辦員提陳擬承作授信條件及徵信文

                               件之真實性與合理性,負有依其授信專業知識,客觀與公正審
                               核之責任。


                             2.  區域中心
                               對採徵審、撥貸、對保及簽約作業,由銀行區域中心負責者,

                               區域中心 RM (Relationship Manager)  或 AO (Account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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