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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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意圖之聯絡,相關人員涉嫌違反銀行法第 125 條
之 2。
(2) 人頭戶於不知情之情況下,遭投資客以不實證明文件申請
貸款 (如人頭戶身分證遭盜用,係於不知情情況下成為人
頭戶):
投資客所涉刑責同前,人頭戶尚無相關刑責。
(3) 雖未提供不實資料,惟人頭戶配合投資客以自己名義申請
貸款,貸款資金由投資客運用:
如相關行為人主觀上有逃漏稅之犯罪意圖 (如規避非自
用住宅或營業稅等),則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及
第 43 條等規定。
(4) 投資客偽造、變造身分證文件申請貸款:
投資客及製作偽造、變造文件人員,共同涉嫌違反刑法
第 210 條、第 212 條、第 216 條、第 218 條、第 339 條
第 1 項及戶籍法第 7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等規定。
如相關行為人主觀上有逃漏稅之犯罪意圖 (如規避非自
用住宅或營業稅等),則另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
及第 43 條等規定。
(5) 銀行辦理放款業務人員,明知申貸案件有上述情事之一,
仍承作其放款,涉嫌有為上開各類型行為之共犯,並涉嫌
違反銀行法第 125 條之 2 規定。
4. 本案例研訓商銀板橋分行對寶島建設集團企業於該行辦理整批
分戶貸款案件金額達 14 億餘元,惟逾期比率竟高達 11.8%,
列為應予評估放款比率亦高達 14.3%,其原因竟是遭以偽造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