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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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職人員之責任。

                               (3)  對提供偽造資料申辦貸款者,如有涉及刑事責任,亦應檢
                                   具相關案情資料,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4)  授信借貸契約亦應研議將上該利用他人名義貸款行為,於
                                   契約所謂「行使債權收回之加速條款事由」,增列「立約

                                   人對於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
                                   用途不符」約定條款,有效補強債權保全措施。

                             3.  至於利用他人名義申請房屋貸款,所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的違法
                                態樣,一般可分有下列幾點:

                               (1)  投資客及人頭戶明知係以不實證明文件 (如:扣繳憑單、
                                   薪資證明、存摺影本等財力證明)  申請貸款,涉及違反下

                                   列規定:
                                   不實文件如係由出具證明之公司人員所開立:

                                      人頭戶、投資客及開立不實文件之公司人員,共同涉
                                        嫌違反刑法第 215 條、第 216 條及第 339 條第 1 項等

                                        規定。
                                   不實文件如非由出具證明之公司所開立:

                                      人頭戶、投資客及製作此等不實文件之人員,共同涉
                                        嫌違反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及第 339 條第 1 項等

                                        規定。
                                   如相關行為人主觀上有逃漏稅之犯罪意圖 (如規避非自

                                     用住宅或營業稅等),則另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

                                     及第 43 條等規定。
                                   人頭戶、投資客及製作不實文件者,如與銀行放款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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