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P. 114
108
失職人員之責任。
(3) 對提供偽造資料申辦貸款者,如有涉及刑事責任,亦應檢
具相關案情資料,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4) 授信借貸契約亦應研議將上該利用他人名義貸款行為,於
契約所謂「行使債權收回之加速條款事由」,增列「立約
人對於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
用途不符」約定條款,有效補強債權保全措施。
3. 至於利用他人名義申請房屋貸款,所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的違法
態樣,一般可分有下列幾點:
(1) 投資客及人頭戶明知係以不實證明文件 (如:扣繳憑單、
薪資證明、存摺影本等財力證明) 申請貸款,涉及違反下
列規定:
不實文件如係由出具證明之公司人員所開立:
人頭戶、投資客及開立不實文件之公司人員,共同涉
嫌違反刑法第 215 條、第 216 條及第 339 條第 1 項等
規定。
不實文件如非由出具證明之公司所開立:
人頭戶、投資客及製作此等不實文件之人員,共同涉
嫌違反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及第 339 條第 1 項等
規定。
如相關行為人主觀上有逃漏稅之犯罪意圖 (如規避非自
用住宅或營業稅等),則另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
及第 43 條等規定。
人頭戶、投資客及製作不實文件者,如與銀行放款人員